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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古月、李陆涛与被上诉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古月,李陆涛,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0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古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陆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委托代理人:陈琼,系辽宁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古月、李陆涛因与被上诉人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三初字第01100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葛钧、代理审判员曾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古月、李陆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上诉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上诉人胡古月、李陆涛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钺审 判 员 葛 钧代理审判员 曾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