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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邓法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袁金柯与孔令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金柯,孔令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邓法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袁金柯,男,汉族。被告:孔令山,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好意见,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海洪泽审 判 员  海光科人民陪审员  杨 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红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