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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第16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唐昌全诉陈家贵、第三人刘玉平、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昌全,陈家贵,刘玉平,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第1642-2号原告唐昌全,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西宁乡飞凤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丁云洪,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家贵,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乡向山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伦全,遂宁市安居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第三人刘玉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玉龙路刘家湾。第三人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路新川大厦169号。法定表人王金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仕冬,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中,系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唐昌全诉被告陈家贵、第三人刘玉平、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昌全撤回对被告陈家贵、第三人刘玉平、遂宁市金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唐昌全承担。审 判 长  林凤富审 判 员  杨小平人民陪审员  冉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