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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先宝偿还胡某某借款本息34000元,刘某某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本案义务,交纳执行款34000元,申请执行费41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执行款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刘某某个人住房公积金27000元。对剩余的2000元,申请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执行款32000元申请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410元已收取,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00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新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