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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焱培诉祝昭华、杨文永、杨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焱培,祝昭华,杨文永,杨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保字第22号原告张焱培,男,汉族,生于1959年8月5日,四川省泸县人。被告祝昭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22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杨文永,男,汉族,生于1962年1月31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杨卓,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3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焱培诉被告祝昭华、杨文永、杨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焱培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祝昭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00元,查封被告杨文永所有的位于叙永镇西外街的房屋。原告张焱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皂角巷的房屋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焱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祝昭华在中国农业银行叙永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被告杨文永位于叙永镇西外街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原告张焱培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皂角巷的两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其所有人负责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陶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 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