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张永江与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江,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民初字第26号原告:张永江。被告: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江与被告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江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永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江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城乡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青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曹钟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