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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俊杰、张润花与马瑞峰无因管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瑞峰,马俊杰,张润花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峰,男,1993年10月2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俊杰,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花,女,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上诉人马瑞峰与被上诉人马俊杰、张润花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修文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瑞峰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瑞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瑞峰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瑞峰负担。审 判 长 梁 静代理审判员 王 雪代理审判员 温志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