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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邢某甲、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邢某甲,邢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孟某某,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邢某甲,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邢某乙,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邢某甲、邢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玉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