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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商初字第00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沭阳县庙头镇东柳村中山木业制品厂、王玉忠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沭阳县庙头镇东柳村中山木业制品厂,王玉忠,王玉霞,沭阳宏易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00962号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中路(姑苏花苑1号楼)。法定代表人殷正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该公司职工。被告沭阳县庙头镇东柳村中山木业制品厂,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东柳村(村部院内)。被告王玉忠,居民。被告王玉霞,1962年9月7日,居民。被告沭阳宏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庙头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劲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沭阳县庙头镇东柳村中山木业制品厂、王玉忠、王玉霞、沭阳宏易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迪锋人民陪审员  葛恒明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柴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