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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军生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军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406号罪犯李军生,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天镇县人,住大同市新风里**号楼*单元**号,初中文化。现在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军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2010年7月28日,该犯被交付曲沃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25日,本院作出(2013)临刑执字第91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曲沃监狱认为,罪犯李军生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按规定出勤,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是一名辅工,在服刑改造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间获监狱表扬二次,嘉奖一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军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军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速成代理审判员  闫秀仑人民陪审员  郝雷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