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郑婷婷与福建省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婷婷,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郑婷婷,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洪清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泉丰劳仲案(2015)29号裁决书,并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福建泉州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杨友聪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