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锅建业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锅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61号罪犯锅建业,河北省定兴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容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锅建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锅建业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罚金400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锅建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