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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晓露、徐楚怡与上海元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3961号原告张晓露,女,198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徐楚怡,女,200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张晓露。法定代理人张晓露。上列两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杜建民。被告上海元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连晏杰,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闻理,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露、徐楚怡诉被告上海元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露、徐楚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晓露、徐楚怡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显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