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黎某、丁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丁某,熊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男,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1971。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丁某,男,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1971。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熊某,男,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1978。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2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于2015年1月1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小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三人均未经批准狩猎)在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二街两旁农田处,使用音乐播放器播放鸟叫声音,引诱鸟类进入捕鸟网,共捕捉鸟类663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查笔录,标本鉴定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无视国法,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8日至10日,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三人均未经批准狩猎)在东莞市桥头镇桥东路南二街两旁农田处设置捕鸟网68张,使用音乐播放器播放鸟叫声音,引诱鸟类进入捕鸟网,共捕捉鸟类663只(经鉴定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标本鉴定证明,到案经过,扣押鸟类663只(活体447只,死体216只),捕网68张,音乐播放器3套,竹篓3个,广东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接收专用收据、关于捕鸟网的情况说明及图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材料,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丁某、熊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三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被告三人适用缓刑。视被告人黎某、丁某、熊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熊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西俊代理审判员 胡 江人民陪审员 黄绍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舒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