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小强与被执行人任麒林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小强,任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359-1号申请执行人:宣小强,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任麒林,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任麒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炎明给付赔偿款12948元、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99元,但被执行人任麒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麒林银行存款13347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