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乃兴与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刘乃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郑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郑廷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丽,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董培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乃兴。委托代理人:董会云,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江静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