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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乃兴与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刘乃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郑庄子村。法定代表人:郑廷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丽,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董培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乃兴。委托代理人:董会云,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唐山市丰南区奉岗灰业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江静代理审判员  周 丽代理审判员  彭洪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