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执字第01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许晓渊与张梁、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许晓渊;张梁;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01804号申请执行人许晓渊。被执行人张梁。被执行人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洛社镇人民路95号。法定代表人张梁,该公司董事长。许晓渊与张梁、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锡滨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张梁、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许晓渊8231550元及相应利息,张梁、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张梁与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向许晓渊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滨民初字第02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张梁、无锡市万佳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李敏嘉审判员 张 明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浦曜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