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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终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陈友桂、洪蓉与单志勇、董丽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友桂,洪蓉,单志勇,董丽丽,张本华,金建菊,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0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友桂,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蓉(系陈友桂之妻),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志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丽丽(系单志勇之妻),居民。原审被告张本华,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审被告金建菊(系张本华之妻),居民。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盐马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本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陈友桂、洪蓉因与被上诉人单志勇、董丽丽、原审被告张本华、金建菊、原审第三人盐城市圣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民初字第0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足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陈友桂、洪蓉仍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相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臧 峰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思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