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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45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正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