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司徒仕与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h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h1﹥民事裁定书(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3号原告:司徒仕委托代理人:司徒斌,住址。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徒仕所诉被告广东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安排本案于2015年2月12日上午8时45分开庭,原告司徒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徒仕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丽审 判 员 伍丽娜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广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