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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也晓燕与樊成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也晓燕,叶小芹,樊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也晓燕,女,生于1962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叶小芹,女,生于1968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樊成强,男,生于1965年5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晓燕与被执行人叶小芹、樊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樊成强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扣留其工资收入,查封其房产一处(轮候),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限内不能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诉讼中查封的房产如需继续查封,请于2016年1月6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王少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