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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马春红与徐凯、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6105号原告:马春红,女,汉族。被告:徐凯,男,汉族。被告:徐玲,女,汉族。原告马春红与被告徐凯、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春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凯、徐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春红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因经营企业资金短缺,于2014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28.8万元,并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还款9万元;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39万元;现应归还原告48万元。但该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48万元。被告徐凯、徐玲没有答辩。原告马春红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2014年2月25日被告徐凯给原告马春红所打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徐凯借原告马春红128.8万元,并约定被告应当于2014年5月31日前还款9万元;2014年8月31日前还款39万元。被告徐玲提供担保。本院对原告马春红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马春红提交的证据1、2内容真实,来院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院认定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4年2月,被告徐凯先后借原告马春红90万元现金,截止2014年2月,被告欠原告本息共计128.8万元。2014年2014年2月25日,被告徐凯给原告马春红打欠条128.8万元,约定在2014年5月31日前偿还9万元,2014年8月31日前偿还39万元。第二笔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院徐凯欠原告马春红128.8万元,有被告徐凯给原告所打欠条为证,证明属实;被告徐玲在欠条担保人上签名,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凯应当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春红48万元,被告徐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徐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杨礼球人民陪审员  许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