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皮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被告:皮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朝阳县波罗赤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