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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民一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皮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一初字第42号原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六官营子镇。被告:皮某某,女,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朝阳县波罗赤乡。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皮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