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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4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锐清、林顺尧与陈建玲、林长稳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锐清,林顺尧,陈建玲,林长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250-2号原告:刘锐清,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林顺尧,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建玲,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林长稳,男,197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原告刘锐清、林顺尧与被告陈建玲、林长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庄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