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91号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曾裕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俊,公司员工。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俊,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开始与被告建立广告业务关系,并陆续为被告提供印刷、打印、制作铭牌等业务服务,原告依约先提供服务,之后被告再结算付款。截止2014年10月26日,被告尚欠11603元广告工程款未付清。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能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欠款11603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自起诉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开始与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广告业务关系,2014年8月8日至10月26日,原告为被告承建制版印刷A3彩色宣传册子及装订、印刷彩色双面名片等广告工程,工程完成后,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补签了《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确认上述广告工程款合共11603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机读证明、身份证、合同书、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材料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制版印刷等业务,在工程完结时又与被告补签了《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书》,该合同自愿合法,是有效合同。被告欠原告广告工程款11603元,有双方于2014年10月确认后补签的《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结算单》予以证实,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所欠原告广告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被告迟延支付广告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从2014年12月11日即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裕新广告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广告工程款1160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4年12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04元,由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