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XX全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周召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497号原告XX全,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周召虎,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镇巴王支路11号,组织机构代码90815216-X。负责人卢建军,系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全诉被告周召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全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召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全撤回对被告周召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XX全负担。审判员 向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