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海群、王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海群,王付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8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原河南宏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俊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夙,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志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群,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付国,男,汉族,1971年4月18日出生。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翟书博、苗奇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群、王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泰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天泰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0元,减半收取17735元,由上诉人河南天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铸代理审判员 刘平安代理审判员 顾立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