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昌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99号原告魏某某,女,1964年11月16日出生。原告毛某某,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