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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周丹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丹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刑假字第00061号罪犯周丹,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未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2月24日止),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3日本院以(2012)西监刑执减字第236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已缴纳。本院认为,罪犯周丹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丹准予假释(余刑执行至2016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 宾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刘 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