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林华义与蕉岭县蓝坊镇峰口村村民委员会、蕉岭县蓝坊镇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华义,蕉岭县蓝坊镇峰口村村民委员会,蕉岭县蓝坊镇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华义。委托代理人:林建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蕉岭县蓝坊镇峰口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蕉岭县蓝坊镇峰口村。法定代表人:孙礼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喜荣,蕉岭县蓝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蕉岭县蓝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蕉岭县蓝坊镇。法定代表人:林敦权,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南泰,蕉岭县三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华义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4)梅蕉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华义上诉认为其起诉的被告是蕉岭县蓝坊乡峰口林场、刘添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及变更、追加蕉岭县蓝坊镇峰口村村民委员会、蕉岭县蓝坊镇人民政府为案件被告未向上诉人作出充分的释明,然后根据上诉人的诉求进行审理,属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蕉岭县人民法院(2014)梅蕉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蕉岭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退还给上诉人林华义。审 判 长  黄建祥审 判 员  罗锡芳代理审判员  黄伟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