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保刑执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谢忠雨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忠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2068号罪犯谢忠雨,河北省承德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忠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谢忠雨及同案被告人于洋洋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于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2)冀刑四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对谢忠雨的判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忠雨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11日至2014年10月20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忠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