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峄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程克鑫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克鑫,时军会,李亚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枣峄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程克鑫,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军会,女,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亚平,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枣峄民初字第4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时军会、李亚平的工资3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时军会、李亚平的工资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