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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金富龙,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富龙,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富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委托代理人:肖福山,黑龙江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嵩山路高科技开发区14号楼。法定代表人:胡中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晶,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再审申请人金富龙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华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金富龙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作出的判决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再审改判。建材公司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金富龙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金富龙再审主张,要求与建材公司确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金富龙于2011年2月10日到建材公司工作,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其应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要求建材公司依法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但金富龙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金富龙主张权利时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金富龙称每年都向建材公司主张权利,但建材公司并不认同金富龙的说法,金富龙又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断事由,故对金富龙请求建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应给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不成立。关于金富龙再审主张要求建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且依据该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故因社会保险费交纳属于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交纳的范畴。金富龙的该项请求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一、二审不予审理并无不当。关于金富龙再审主张建材公司单方更换员工工作岗位错误问题,员工工作岗位调整属公司内部管理行为,而非劳动争议,金富龙拒绝建材公司对其进行岗位更换,拒绝到建材公司上班,长期脱岗旷工,其行为属违反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行为。故金富龙该主张理由不成立。综上,金富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富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辉审判员 张玉凤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