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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执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华玉香与徐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玉香,徐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润执字第01268号申请执行人华玉香。委托代理人包爱群。被执行人徐秋兰。申请执行人华玉香与被执行人徐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的(2012)润南民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徐秋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华玉香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906元,由被告徐秋兰承担。此款原告已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徐秋兰应将负担的费用连同欠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玉香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徐秋兰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无果。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秋兰在润州区房屋和拆迁安置中心的凤凰家园二期高层期房【选房号为(2011)第271号,面积分别为105平方米和60平方米】,因该房屋暂时没有安置,故本院暂不能处置。另被执行人徐秋兰年老体弱,身患××,本院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润南民初字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两套期房安置到位后,本院依法对其一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鹏执行员 谢春雨执行员 孙国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