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桂萍、倪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478号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长江数码花园6座二楼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巧芳。委托代理人:幸桂诗,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萍,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倪小文,住址同上。系桂萍的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桂萍、倪小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桂萍、倪小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联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 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