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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时松与代劲松、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时松。被告:代劲松。被告:管娥。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松诉被告代劲松、管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00元以上合计10400元由原告时松负担。审判长王荣江审判员张新娟审判员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满会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