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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邹雪诉刘斌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刘斌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685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判决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邹雪。法定代理人邹定启。被告刘斌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雪诉被告刘斌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已支付先予执行款6万元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