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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运华与被告姬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华,姬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王运华,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姬军,男,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华与被告姬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运华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运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王运华负担。审判员  赵成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颜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