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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12-28

案件名称

12胡明凤与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明凤;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胡明凤,女,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兹大道北侧鸠江经济开发区服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为14949940-1。法定代表人:李秉华,系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金牛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为76278658-0。法定代表人:胡恒桂,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1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