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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承志、杨教治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承志,杨教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张承志。上诉人杨教治。上诉人张承志、杨教治不服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立民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承志、杨教治称,原审被告邓建国在审理(2014)怀洪行初字第9号行政案件时,侵犯了上诉人张承志的委托权和上诉人杨教治的受委托权,原审认定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且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洪江人民法院不依法保障当事人起诉权利。为此,请求撤销洪江人民法院(2014)怀洪立民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所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该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上诉人张承志、杨教治诉讼请求所涉及内容系人民法院司法行为,双方未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张承志、杨教治为此提起民事诉讼于法无据。对于本案的纠纷,上诉人张承志、杨教治可以通过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慧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