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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洲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拓某某与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子洲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刘家湾村。被执行人拓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镇邱家坪村。本院在执行拓某某与拓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中,依照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子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拓某某向拓某某支付赔偿款17896元;承担执行费1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拓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拓某某又生活困难。拓某某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报榆林市委政法委后,榆林市委政法委给拓某某司法救助17896元,本院现将全部司法救助款向拓某某兑现完毕。本案再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子刑初字第0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终结执行后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拓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拓某某执行,执行回案款交至子洲县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资金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锦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