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郑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云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耀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30.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865.15元,由原告北京金铠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建须代理审判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结仪书 记 员 李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