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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2014年2月24日因寻衅滋事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日��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大庆市局大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3日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周群、丁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绿色QQ轿车,在采油七厂南外环公路向大同区太阳升镇马营子村马家窑屯方向行驶。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9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予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绿色奇瑞QQ轿车,沿采油七厂南外环公路向大同区太阳升镇马营子村马家窑屯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在途经采油七厂三矿经警大队时,马某某去三矿找人要电闸。由于没有找到人,马某某便在院子里骂人,采油七厂三矿经警大队工作人员苑某某报案。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工作人员将马某某带回公安机关。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9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马某某当庭供述及控辩双方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马某某2014年11月25日、2014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17日供述,证实2014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绿色奇瑞QQ轿车,沿采油七厂南外环公路向大同区太阳升镇马营子村马家窑屯方向行驶。18时许在途经采油��厂三矿经警大队时,马某某去三矿找人要电闸。由于没有找到人,马某某就在院子里骂人,采油七厂三矿经警大队工作人员苑某某报案。公安人员将马某某带到公安机关。2、证人苑某某2014年11月25日、白某2014年11月25日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18时许马某某驾驶绿色奇瑞QQ轿车来到采油七厂三矿经警大队院内,并骂白艳来等人,后来经警大队工作人员报警。3、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呼吸仪酒精含量测试结果、驾驶人信息资源库、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信息、车辆拍照、鉴定文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车,被公安人员传唤到派出所并抓获。经检测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59mg/100ml。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4、被告人马某某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主体身份。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4年2月24日马某某因寻衅滋事被大同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4年12月2日马某某因无证驾驶,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故在量刑时酬情予以考虑。为保护公共安全,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5年2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林伟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