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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姚丽均、陈金泉与陈金泉、何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67号原告姚丽均。委托代理人吴春燕,浙江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泉。被告何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丽均诉被告陈金泉、何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丽均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一丹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人民陪审员  曹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