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国庆与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庆,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郭国庆,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海红,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太行路48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国庆诉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国庆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国庆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国庆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太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庆负担。审判员 王 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燕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