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商初字第6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663-1号原告:张昭。委托代理人:于子龙,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丽丽,山东瑞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德军,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张昭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由原告张昭负担。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王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