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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马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姜玉兰与被执行人陈桦、熊桂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兰,陈桦,熊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29-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姜玉兰,女。被执行人陈桦,男。被执行人熊桂英,女。姜玉兰与被执行人陈桦、熊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龙马民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桦、熊桂英工资收入60000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