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坊法执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郭崇云、郭崇云与被执行人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与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崇云,鞠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坊法执字第831-1号申请执行人郭崇云,居民。被执行人鞠亮亮。郭崇云与鞠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坊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鞠亮亮之妻宋魏魏鲁V×××××号牌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鞠亮亮之妻宋魏魏鲁V×××××号牌越野车一辆。二、被执行人鞠亮亮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鞠亮亮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鞠亮亮的过程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福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