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盘中执字第0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亮亮与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亮亮,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盘中执字第00056-5号申请执行人王亮亮,男,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王波,男,住址: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被执行人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单位所在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周莹,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仲裁字(2013)第1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3月14日将95%股权转让给北京中鸿基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中鸿基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将座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马尔贝拉(中鸿基名都)小区7号楼1单元303、401、501、601、701、1301室6套房产抵补给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盘锦弘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用座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马尔贝拉(中鸿基名都)小区7号楼1单元303、401、501、601、701、1301室6套房产中的两户抵偿本案欠款,余款用现金支付。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座落于盘锦市双台子区马尔贝拉(中鸿基名都)小区7号楼1单元701、1301两户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已流拍。申请执行人王亮亮同意以流拍价944516.00元接收被拍卖资产以抵偿债务。被执行人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189000.00元。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仲裁字(2013)第17号裁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仲裁字(2013)第1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震审判员 吕焕山审判员 杨俊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