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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文超与吕萍萍、王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超,吕萍萍,王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57号原告张文超,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被告吕萍萍,女,1989年8月14日出生。被告王花,女,1957年4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超诉被告吕萍萍、王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超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张文超负担。审判员  XX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